四川华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上上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790号
原告:宁夏上上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上上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上上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上上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上上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宁夏上上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海一君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