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723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9PL774。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华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87号2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FE7B49。
法定代表人:石聪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8年11月26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自有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