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津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中建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2126号
原告:成都津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新平镇狮子村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0643118016。
法定代表人:杨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俊,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建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泸沽湖大道西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5MA62H44M90。
法定代表人:左佳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植静,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韬,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津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建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津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津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津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3元,保全费1,448元由成都津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赖玉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彭宇婷
书 记 员 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