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40号
申请人:昆明青柯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道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明青柯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道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青柯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道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81194.3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出具的881194.39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道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江支行(账号:10×××42)价值881194.39元范围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