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云南三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593号
原告:云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村民委员会车家壁村民小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364712444。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逸潇,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青,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三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双河小区安康路23号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MWW4J0H。
法定代表人:白保明。
原告云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三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云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送办理立案缴费通知书,因云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接到办理立案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前往本院办理立案缴费手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