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欧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3民初232号
原告:云南欧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292577335,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中豪悦城花园小区15幢2单元1804号。
法定代表人:龚俊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友融,云南云誉(麒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3201910135280,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K8T7M30,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南部下段启宏大商汇11-09号2楼。
法定代表人:许升权。
原告云南欧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欧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欧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欧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云南欧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已付),退还原告云南欧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750元。
审判长  寸卫清
审判员  庞凤英
审判员  范正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刀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