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818号
申请人: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明波泰来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272954286。
法定代表人:姚桂顺。
被申请人: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南部下段启宏大商汇11-0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K8T7M30。
法定代表人:许升权。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22589号申请人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诉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棱、刘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5147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5147元的财产。
保全费4446元,申请人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