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8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南部下***大商汇11-0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K8T7M30。 法定代表人:许升权。 被申请人: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来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27295428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对申请人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5147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云0112财保18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5147元的财产。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诉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2022)云0112民初22589号,2023年3月1日作出裁定,裁定本案按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2023年3月24日,申请人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价值785147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2022)云0112民初22589号案件按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故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5147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