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津筠玺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执364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宏仁片区螺蛳湾。
法定代表人:李治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盐津筠玺硅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津县柿字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桂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云南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盐津筠玺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盐津筠玺硅业有限公司银行、国家税务、公司信息、保险等进行网络查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盐津筠玺硅业有限公司将年产十五万吨工业硅项目转让给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款700余万。但筠玺硅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被盐津县人民政府正挂牌出售,双方合同约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摘牌后才支付这项款,本院向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津县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知通书将筠玺硅业有限公司转让款和土地出让款扣划至本院账户。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云06执364号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丁 勇
法官助理 :彭四冲
法官助理 :鲁红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