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民终3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宏仁片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2幢14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治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7年1月19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云南原上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津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云南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云南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申 炜
审 判 员 王 碧
审 判 员 李 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