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民终3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宏仁片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2幢14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治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7年1月19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云南原上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津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云南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云南豫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申 炜 审 判 员  王 碧 审 判 员  李 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