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26民初457号
原告:孔传进,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县人,农民,住祥云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卓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37层3706室。
法定代表人:沈智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12月29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
委托代理人:冯超,云南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涧县南涧镇白沙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传进诉被告云南卓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传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6元,由原告孔传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