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卓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嵩明嵩阳徐安土石方工程处、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397号
申请人:嵩明嵩阳徐安土石方工程处,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回辉村5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7MA6PTFW38U。
经营者:徐安平,男,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被申请人: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写字楼23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82663356。
法定代表人:张耀岭。
被申请人:云南卓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高新区鑫苑别墅3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NN1HX7。
法定代表人:沈智富。
申请人嵩明嵩阳徐安土石方工程处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云南卓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嵩明嵩阳徐安土石方工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云南卓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1170元,申请人嵩明嵩阳徐安土石方工程处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