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迪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佳迪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1民初1199号
申请人:江苏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江苏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