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5民初7375号
原告:山东合力博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被告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合力博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