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12415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上海港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第三人:武汉复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90号复地汉正街项目(**·武汉国际时尚中心)/栋1号楼37层、3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港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武汉复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并于2023年12月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以及逾期未交纳的法律后果。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苏璟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