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碟兴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7876号 原告:四川碟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三段32号29幢(南充光彩大市场二区9幢)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0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碟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沪03破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对全筑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故本案应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