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市**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5531号 原告:宁波市**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宋家漕村。 法定代表人:陈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诉讼代表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原告宁波市**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宁波市**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宁波市**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宁波市**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 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