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5399号
原告:深圳市润泽恒泰实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润泽恒泰实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润泽恒泰实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现深圳市润泽恒泰实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深圳市润泽恒泰实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润泽恒泰实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润泽恒泰实业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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