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上海顶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0286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中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中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好喜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诉讼代表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皋**,男,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顶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49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顶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好喜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顶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正式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13,050元、窝工损失2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河南好喜地置业有限公司是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岗****01号安置小区东侧瀚海观象项目的发包方,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总承包方。2022年3月28日,***在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要求下与上海顶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班组施工任务书》,约定工作范围为1#***户内及公区墙地砖铺贴、石材铺贴及局部抹灰等泥瓦工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辅材、耗材及工具等,以及若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达成共识,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施工过程中一直是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联系,且***也是直接跟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进行的结算。因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材料导致***无法继续施工,***带领工人在工地等了5天也没能继续进场干活。时至今日,涉案工地也没能恢复施工。***已完成施工内容的劳务费也未支付完毕,现仍拖欠***113,0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本案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承接工程项目的泥瓦工施工及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辅材、耗材及工具等,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分包。此类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据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