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包头市炳鸿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1165号 原告:包头市炳鸿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110国道北石林石材城内B区-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9幢1楼110-2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包头市炳鸿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包头市炳鸿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炳鸿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包头市炳鸿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