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1165号
原告:包头市炳鸿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110国道北石林石材城内B区-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9幢1楼110-2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包头市炳鸿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包头市炳鸿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炳鸿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包头市炳鸿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