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金言石材有限公司、江苏佳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777号
原告:宜兴市金言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D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769588XK。
法定代表人:季所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曙光(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龙(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佳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1号楼四楼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NQ9NK6M。
法定代表人:张检。
被告: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街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71985857。
法定代表人:曹浩中。
原告宜兴市金言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言公司)与被告江苏佳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长公司)、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金言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言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言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元,由金言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