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699号
申请人:宜兴市金言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D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769588XK。
法定代表人:季所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佳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1号楼四楼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NQ9NK6M。
法定代表人:张检。
被申请人: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前街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71985857。
法定代表人:曹浩中。
申请人宜兴市金言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言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佳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长公司)、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万元,并由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佳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金言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