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栖霞市东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86民初2634号
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C6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42119116M,
法定代表人:吴建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栖霞市东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栖霞市庄园街道迎宾路北岩子口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5690403493,
法定代表人:杨晓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敏,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柏人,男,汉族,住栖霞市。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东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429475元;⒉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1473元;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总价为954388元。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的秀兰长春湖壹号(二期)项目提供建筑方案设计。并约定应当在方案通过专家评审会后20日内支付45%款项共计42947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展设计工作,提供的建筑方案于2020年12月10日通过专家评审会。现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均未能支付约定的设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望准予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审 判 长  林守臣
人民陪审员  吴**江
人民陪审员  刘永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