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203民初582号
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5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42119116M。
法定代表人:吴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314243515N。
法定代表人:周定矗,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贵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纳,被告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定矗、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贵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94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82360元(以940000为基数,按逾期一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事实与理由:根据公开招标结果,原告于2020年11月在《六枝特区高铁新区建设项目城市空间发展规划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原、被告于2020年12月签订《六枝特区高铁新区建设项目城市空间发展规划服务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188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正式签订后5天支付原告设计费总额的20%,于原告提交初步规划成果后5天内支付原告设计费总额的30%。现合同已签订,且原告已提供初步规划成果,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共计9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均未支付约定的设计费。
被告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辩称,首先,合同没有具体的签订时间,原告要求在签订合同五日之内支付款项,导致本公司无法支付款项。其次,本公司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资料及催款通知,直至收到法院传票才得知原告要求支付预付款。如果合同要继续履行,希望双方进行协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书》,能证明原、被告对合同金额、服务范围、权利义务、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提供的《规划成果》、《请款函》、《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原告已提交初步规划成果给被告,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采购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根据六枝特区高铁新区建设项目城市空间发展规划服务采购项目(交易编号:GZYT-2020-029)的公开招标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的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签署本合同。一、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元整(¥1,880,000元)(含税)。上述合同总价包括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合同服务项目的一切费用,包括设计服务及修改调整、合同货物及其税收、采购服务费、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验收、售后服务及对应的技术资料等费用。二、服务范围。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项目位于六枝特区中心城区西北部,北至南极路、东至交通西路,南至阳光路1号线(规划道路),西至城市外围山体(牂牁大道外400米)。项目总体研究范围为9平方公里,核心区面积2.44平方公里,核心区建设面积约为400万平方米,其中包含地下交通枢纽、产业开发、商业酒店、住宅、景观绿化及其他配套工程。本项目范围内的城市空间发展规划服务(发展研判、发展定位、规划研究、发展策略、空间规划)。三、服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省、市要求并通过六枝特区论证。四、服务期间。委托服务期间自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五、付款方式。合同正式签订后5天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设计费总额的20%,计¥376,000元。乙方提交初步规划成果后5天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设计费总额的30%,计¥564,000元。规划方案符合国家、省、市要求并通过六枝特区论证(副区长级别及以上主持的项目审查会)后5天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设计费总额的30%,计¥564,000元。乙方提交正式规划成果,成果按照国家、省、市要求获得六枝特区批准后5天内(若无正式批准文件,则在提交正式规划成果后15日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设计费总额的20%,计¥376,000元。设计费以转账形式汇入乙方账户,甲方支付任一笔设计费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六、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合同一经签订,乙方须在服务期开始日始,按照合同规定服务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逾期开始履行每阶段合同义务、逾期交付最终成果终稿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10%)。甲方无故逾期支付服务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10%)。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按规定进行修改,且有权相应顺延支付设计费的时间。合同生效: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在合同上加盖了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约时间:2020年。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同时查明,原告未提供过增值税发票给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问题。一、《采购合同书》的效力。《采购合同书》虽然没有具体的签订日期,但合同上载明了签约时间为2020年,据此可推定合同的签订时间最迟为2020年12月31日。该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上加盖了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成立并已生效。二、被告是否支付原告设计费940000元及违约金。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之诉请,无事实依据,支付条件未成就,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一)《采购合同书》虽然约定了设计费分四期支付,但从合同签订的目的、内容看,该付款方式具有整体性与连续性,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支付原告20%的设计费后,合同未全面履行的情况下,显失公平,且从本案的事实也可知,该合同亦未履行完毕。(二)原告主张的第二笔设计费,即“乙方提交初步规划成果后5天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设计费总额的30%,计¥564,000元”。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向汪萍及原告所称的邬总提交了初步规划成果,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汪萍及邬总系被告授权或指定接受原告提交初步规划成果的人员,即不能证明原告提交了初步规划成果给被告,或提供的初步规划成果通过了被告的审核。(三)合同约定“设计费以转账形式汇入乙方账户,甲方支付任一笔设计费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从该约定可知,原告需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后,被告才支付原告设计费,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被告提供了主张的940000元设计费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51元,由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书 记 员 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