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102民初6313号
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橙浏公路52号39幢2楼J5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42119116M。
法定代表人:吴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忠,男,1993年7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纳,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宝信云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大官山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8R82L31。
负责人:王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超,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空间公司)诉湖南宝信云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以下简称宝信云上饶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空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纳、被告宝信云上饶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空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未中标补偿费用人民币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968万元(按每逾期一日千分之二的利率,自2020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暂计至9月18日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应湖南宝信云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委托,进行“北京师范大学上饶学校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双方于2020年3月24日签署了《北京师范大学上饶学校建设项目投标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已于2020年4月11日提供建筑方案设计(电子版)文件至被告指定接收邮箱:281501495@qq.com。根据合作协议3.1.3条:被告应在投标名次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补偿原告20万元设计费,该补偿费须一次性支付;投标名次晚于2020年4月30日仍未公布的,被告应于该日后10日内按本条约定标准向原告付款。至此,被告需支付原告20万元设计费,自2020年5月10日被告应付款时间节点起,期间原告多次催付,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望准予所请。
被告辩称,案涉项目于2020年4月13日进行了第一次开标会,被告参与了投标,因有效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此次招标做流标处理。后案涉项目于2020年5月6日进行了第二次开标会,被告也参与了投标,但评标专家认为结构设计可放入方案设计,但不能分册,评标专家认为被告的标书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故做废标处理。根据协议第4.2条的约定,若由于乙方(原告)建筑方案技术标问题造成项目流标或废标的,甲方(被告)不支付任何费用。因结构设计属于技术标,现因结构设计导致项目废标的,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根据投标文件的规定,技术标文件中除CAD文件自带字体外所有字体应为简写宋体4号字体,不得出现手写,但原告发给被告的方案中第42页,所使用的字体大小不一,第51页中为手写字体。同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标文件中不得出现任何疑似标记的图案,但原告发给被告的方案中第53页、58页及第80页等均出现了标记。即使被告没有因为分册的问题导致废标,在后续的评标时,也会因为技术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导致废标。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师范大学上饶学校造设项目投标合作协议》、方案成果文件邮件发送截图,方案成果文件封面页、目录页,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
被告质证,设计方案部分与招标文件不符,第一次人数不足流标、第二次评审专家评定招标文件不合理导致废标。
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师范大学上饶学校建设项目设计流标公示》《江西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招标文件》、技术方案部分打印件等证据。
原告质证,第一次流标公示我们是知道的,第二次投标的相关信息,原告不知道。招标文本字体是正常表达,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废标,如废标被告需要举证或者鉴定是谁的原因导致。
本院认证,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北京师范大学上饶学校造设项目投标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北京师范大学上饶学校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合作,如甲方(被告)中标,应当将中标项目中建筑方案设计的全部事项交由乙方承接,并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按进度支付设计费,乙方(原告)负责本项目技术标的建筑方案设计工作,若本项目甲方中标,则乙方负责本项目具体开展的建筑方案设计工作,乙方应于2020年4月11日24点前提供技术标的建筑方案设计(电子版)内容至甲方指定接收邮箱:281501495@qq.com,若本项目甲方中标,则乙方实际负责本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工作,甲方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以设计中标价的30%与乙方签订建筑方案设计分包合同,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后续签订的分包合同执行……若本项目甲方未中标且评标得分排名也未进入前三,或甲方未参与投标或未使用乙方方案进行投标,则在名次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补偿乙方20万元设计费,该补偿费需一次性支付,投标名次晚于2020年4月30日仍未公布的,甲方应于该日后10日内按本条约定标准向乙方付款,如后续中标或取得名次的,甲方应补足差额款项……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第三条支付设计费或设计费的补偿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建筑方案技术标成果电子文件由乙方提供,商务标内容及封标工作由甲方负责,若由于乙方建筑方案技术标问题造成项目流标或废标的,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若非乙方建筑方案技术标问题造成项目流标或废标的,甲方仍应按3.1.3款向乙方支付设计补偿费。在签订合作协议前,被告向原告交付过《江西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付设计方案。该文件第六节“设计技术资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4点第(4)、(6)、(7)项载明:“文本一律采用A3规格的白色纸张;文字为4号简写宋体,黑色打印,不得出现手写。”“版面整洁、字迹清楚、不许涂改,不得作任何标识或暗示该投标人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的标记,也不得采用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特殊做法。”“以上条款若有任一处违反作废标处理。”2020年4月11日,原告将案涉建筑设计方案发至281501495@qq.com邮箱,被告参加投标,2020年4月14日,招标单位以有效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为由发布《北京师范大学上饶学校建设项目设计流标公示》,后被告于2020年5月6日投标,因被告打印纸质版设计方案时将其分成两册,评审专家以不满足不能分册为由,做废标处理。
另查明,被告根据原告的设计方案截取打印出的五张的设计方案出现手写、红色符号以及两种大小字体等情况。原告庭审中也承认百分之95以上的字体都是正常的,有的字体不一致,只是为了凸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北京师范大学上饶学校造设项目投标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被告装订标书分册原因,导致直接废标,符合“若本项目甲方未中标且评标得分排名也未进入前三,或甲方未参与投标或未使用乙方方案进行投标,则在名次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补偿乙方20万元设计费”付款条件,但是原告未遵守《江西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招标文件》中“文本一律采用A3规格的白色纸张;文字为4号简写宋体,黑色打印,不得出现手写”的规定,在原告提前被告知招标文件字体规范的前提下,不管废标系哪方导致,原告提交的设计方案确有违反约定,应当扣减部分设计费,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设计费为16万元。被告提交的红勾、红虚线、红箭头打印件并不能证明违反“版面整洁、字迹清楚、不许涂改,不得作任何标识或暗示该投标人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的标记,也不得采用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特殊做法”该条中“标识”“暗示”或“有别与其投标人的特殊做法”,故本院对被告该条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应在2020年5月6日开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即在5月14日前应支付,故违约金应当从5月14日开始计算。被告当庭请求调减违约金,原告未能证明其损失,本院认定其损失为资金占用费,故约定的日千分之二比例违约金过高,应予调减,本院酌定以年利率5%计算违约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宝信云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设计费16万元并支付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开始以年利率5%计算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8元,被告湖南宝信云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负担1,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储德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