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1018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斐(系原告之妻),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
法定代表人:吴建波,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娉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静,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冯娇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