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2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
法定代表人:吴建波,执行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1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梅
审 判 员 郭征海
审 判 员 顾继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 晶
书 记 员 严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