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221民初1344号
原告:额敏县佳美都市广告经营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额敏镇红花路。
经营者:***,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原告:***,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555室。
经营者:**,成年人,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男,成年人,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江亚男,女,成年人,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额敏县佳美都市广告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江亚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7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额敏县佳美都市广告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合计238元(原告额敏县佳美都市广告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额敏县佳美都市广告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