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2830号
原告:***,男,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前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元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涛,山东润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会敏,山东润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前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2020年1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相应的诉讼费用应予以退回。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25188元,退回原告25163元。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