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4710-1号
申请执行人殷梅、殷帅、殷兴三。
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办事处邵家社区。
被执行人青岛前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9)***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162392.05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案款162392.05元。本案执行费2336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
人民陪审员薛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