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筑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3928广州筑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宜兴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928号之二
原告:广州筑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955026。
法定代表人:徐可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静霞,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MA1MJ0Q40A。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
原告广州筑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原公司)与被告宜兴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旅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2020年12月8日,筑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筑原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筑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筑原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陆亚琴
人民陪审员  蒋其明
人民陪审员  吴鹏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