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昊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锦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0590号
原告:泰兴市昊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六圩港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顾玉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荣,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锦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广陵镇广陵中街。
法定代表人:邵纪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昊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锦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兴市昊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