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隧道工程公司

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隧道工程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特285号
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莲花湖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大尊,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荣莉,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隧道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隧道工程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故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申请。
本院认为,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畅
审判员许继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龙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