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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胜裕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52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诚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胜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58893287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涛与被告浙江胜裕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翁涛于2017年2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涛撤回起诉。
审判员*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