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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品旺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胜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5民初1315号
原告:宁波品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40541372J)。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胜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58893287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品旺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胜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品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品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品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计1223.50元,由原告宁波品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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