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贵阳实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2民初2540号
原告:贵阳实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1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1125388Q。
法定代表人:耿苫。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外环飞虹路(彩虹社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07848187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男,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爽,女,199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12#(E1)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62804919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实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阳实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实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85元,由原告贵阳实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付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