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民申5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西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投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终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旅投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人民法院对暂停设计后双方所履行的内容在所不问,忽视第二条会议纪要责任条款和建设设计院向文旅投公司发送图纸的真实目的。2、暂停设计并非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原判决将暂停设计扩大为合意解除合同错误。(二)原判决所确定的资金占用利息超出诉讼请求。1、建设设计院对会议纪要充分认可,应当按照新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即使会议纪要不具备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效力,也具有要约的性质,故建设设计院不应当承担资金占用利息。3、建设设计院没有提出资金占用费的诉请,原判决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4、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的共同适用,扩大了文旅投公司的责任。据此,文旅投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建设设计院提交意见称,原判决将会议纪要的“暂停设计”认为文旅投公司单方原因非正常解除合同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设设计院并未以任何形式认可会议纪要中按照审计结算设计费的安排;案涉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对案件判决没有影响;原判决没有超出诉讼请求判决。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之规定,围绕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由进行了审查。
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第一,关于建设设计院应否按照会议纪要履行的问题。会议纪要系文旅投公司单方制作,建设设计院虽参加了该次会议但并未就会议纪要的内容签章确认,故原判决认定会议纪要对建设设计院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无不当。第二,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经原审法院查明,会议纪要明确载明了案涉项目因不符合农发行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关于严格执行财政部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要求,停止贷款发放,文旅投公司经会议议定该项目暂停设计,同时对规划设计费用的支付进行了说明。建设设计院并没有对解除合同提出反对意见。原判决认定系文旅投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并无不当。文旅投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作出判决问题。建设设计院一审中虽未明确提出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建设设计院提出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就包含填补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功能,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文旅投公司支付利息并不超出建设设计院的诉讼请求,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文旅投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文旅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拟裁定如下:
驳回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