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财保35号
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
法定代表人:李从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倩,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外环飞虹路(彩虹社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078481879Y。
法定代表人:郭祺,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11512958.9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512958.90元的保险保单作为担保。2021年3月17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现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保全的担保财物。为防止被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12958.90元(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秀支行,账号:35×××41)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国兰
书记员管苑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