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436号1601-1603室。
法定代表人:刘益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丹灵、刘恒李,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外环飞虹路。
法定代表人:郭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产业园区管委会5楼内。
法定代表人:王光曦,该公司董事长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外环飞虹路黔跃集团公司(彩虹社区旁)。
法定代表人:郭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妮、罗爽,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执行的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跃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为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作出的(2021)沪徐证执行字第37号执行证书。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其与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经各方确认,将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合同及租赁补充协议项下的款项金额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6月25日分为七期支付”。2021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已按《补充协议》之约定于2021年9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付款300万元。2021年10月14日,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跃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97415.66元。
本次执行程序中共执行到位3397415.66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本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执3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辉
审 判 员 刘    涛
审 判 员 何    林
法官助理 向  思  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华培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