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宏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外环飞虹路。
法定代表人:郭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聪、罗爽,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中宏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233号湖南科技大厦13楼1308室。
法定代表人:范三喜,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宏建(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358号401。
法定代表人:瞿中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宏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宏建(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宏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宏建(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一亿元及利息、违约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了下列工作:
1、于2021年5月10日、8月2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宏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宏建(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税务、银行、车辆等信息,冻结了中宏建(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96.3元,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线索。
2、于2021年6月7日到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中宏建(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厦门市的不动产信息,无财产线索。
3、于2021年6月10日到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查询中宏建(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厦门市的不动产信息,无财产线索。
4、于2021年6月17日委托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调查
中宏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经营地财产线索,查明该公司已搬离原地址。
5、于2021年8月2日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中宏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在长沙市不动产信息,无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中宏建(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有限公司处有应收工程款,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分别向两公司送达(2021)黔04执4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在一亿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中宏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宏建(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两公司处应收工程款、债权。
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因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宏建公司的工程涉诉案件较多,也未进行结算审计,故放弃对此条财产线索的执行。
2021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载明:被执行人中宏建(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放建设安顺西部生态智谷项目工程,完工后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付中宏建(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审定款及工程保证金共计6344.02万元,扣除中宏建(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915.25万元及另案扣留的执行款413.9万元后,剩余款项4014.87万元。现因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不足,经双方协商并出具本执行和解协议,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2022年7月20日前支付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款4014.87万元,若到期未足额支付安顺市西秀区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中宏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宏建(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6496.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开展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其他新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黔0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美娟
审 判 员 刘 涛
审 判 员 何 林
法官助理 向思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华培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