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网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教育出版社分公司、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7258号
原告:长沙网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157室。
法定代表人: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系该公司员工),男,199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教育出版社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43号。
负责人:黄步高。
被告: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营盘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彭玻。
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沙网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教育出版社分公司、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教育出版社分公司、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网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教育出版社分公司、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长沙网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