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923民初236号
原告:代县城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址:代县新南街**城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西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进,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住址:代县新高乡青社。
法定代表人:高苟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瑞,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县城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另行主张,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县城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1558元。
审判长 郭永平
审判员 韩海燕
审判员 刘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