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代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3民初18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代县人。
被告:代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代县城。
法定代表人赵某1,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0年10月10日出生,代县人。
被告:赵某2,男,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代县人。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代县供电公司,地址代县城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范某,职务:经理。
被告:代县上馆镇北关村委会,地址代县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施某,任村委会主任。
原告**诉被告代县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赵某2、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代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与各被告已私下调解为由,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天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崔晓玲
书 记 员 郎双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