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4号
上诉人永靖县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大恒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原审被告司克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嘉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翾龙,被上诉人大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世良,原审被告司克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翾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靖县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新
审判员张海东
审判员杨蕾
书记员徐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