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776号
原告:安徽中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岸上玫瑰花NA-8-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97764F。
法定代表人:汪迺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之银,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北冠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与香福路交口向东600米南侧会展城上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MA18YJKC9J。
法定代表人:李久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北冠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4690706480K。
法定代表人:王宝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北冠售电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冠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杜晓婵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