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27民初1643号
原告:黑龙江北冠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与香福路交口向东600米南侧会展城上城二期9#楼4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久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军,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营销部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玉琦,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通河县。
被告:哈尔滨市东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富民街。
法定代表人:张景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北冠售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东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北冠售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03元减半收取10152元,由原告黑龙江北冠售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