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30民初1412号
原告:河北神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工业区,注册号1309300000021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华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新工业区220号国道西侧,注册号:91370113306819369C。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神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华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神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华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神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