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02财保294号
申请人:辽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曹用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杨,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申请人:辽阳市襄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辽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辽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阳市襄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3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辽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出具(2021)辽仲委字第1号财产保全委托书,委托本院依据辽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辽阳市襄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30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阳仲裁委员会委托本院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阳市襄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53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已由申请人辽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