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富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辽阳电能发展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004民初616号
原告:辽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
法定代表人:曹用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系辽阳市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明,男,汉族,1957年1月6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阳电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
负责人:杨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丹阳,女,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系该公司法制管理。
原告辽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电能发展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经第三方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433.50元,由原告辽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哲
人民陪审员  荣乃让
人民陪审员  史 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