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佳源电建有限公司与***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7)内
0921
财保
10号
申请人内蒙古佳源电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住所:集宁区恩和路安大国际嘉园
C7栋
350。
法定代表人:刘平,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
XXX
,住址:卓资县。
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机械事故导致申请人工作人员伤亡,申请人在先行垫付相关赔偿后,向***追偿,为保证起诉后能够顺利追偿赔偿款,于
2017年
7月
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
XXX
号徐工
XZJ5328JQZ25K汽车起重机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佳源电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
XXX
号徐工
XZJ5328JQZ25K汽车起重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马铸
二
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