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佳源电建有限公司

内蒙古佳源电建有限公司与***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 0921 财保 10号

申请人内蒙古佳源电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住所:集宁区恩和路安大国际嘉园 C7栋 350。

法定代表人:刘平,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 XXX ,住址:卓资县。

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机械事故导致申请人工作人员伤亡,申请人在先行垫付相关赔偿后,向***追偿,为保证起诉后能够顺利追偿赔偿款,于 2017年 7月 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 XXX 号徐工 XZJ5328JQZ25K汽车起重机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佳源电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 XXX 号徐工 XZJ5328JQZ25K汽车起重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马铸

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旭